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执业资格;
3.3投标人(含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资质须同时满足下列(1)、(2)要求: (1)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设计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设计资质须具备下列①、②、③条件之一: ①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含)以上; ② [建筑行业乙级资质] (含)以上 ; ③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 (含)以上 ; 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施工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施工资质: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筑工程(2015 新标准)三级](含) 及以上资质; 3.4 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具备的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中的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注册执业资格的,须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②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当具有有效的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及以上,且为设计单位(即负责设计的单位)人员 ,且为设计单位(即负责设计的单位)正式员工;
③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注册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执业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6)投标人须提供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3.5 业绩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 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6200平方米上(含)以上的卫生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 ; 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中的验收时间为准;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中至少有一项证明材料能反映出数值和相关内容,当三者中金额指标数值不一致时以数值小的为准;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未能真实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视为未提供。 设计业绩要求: 以设计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6200平方米上(含)以上的卫生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 业绩证明材料: 须提供设计合同、审图合格证,二者缺一不可;时间以审图合格证签署日期为准;建筑面积以审图合格证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真实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施工业绩要求: 以施工项目经理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6200平方米上(含)以上的卫生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 业绩证明材料: 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中的验收时间为准;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中至少有一项证明材料能反映出数值和相关内容,当三者中金额指标数值不一致时以数值小的为准;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未能真实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视为未提供。 业绩有效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 审图合格证签署时间为准)。 注: 1、卫生建筑工程:指按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第3.2.10 条中卫生建筑分类。 2、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2)投标人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以工程总承包单位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6200平方米上(含)以上的卫生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 ; 业绩证明材料: 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中的验收时间为准;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中至少有一项证明材料能反映出数值和相关内容,当三者中金额指标数值不一致时以数值小的为准;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未能真实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视为未提供。 (B)设计业绩要求: 以设计单位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6200平方米上(含)以上的卫生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 业绩证明材料: 须提供设计合同、审图合格证,二者缺一不可;时间以审图合格证签署日期为准;建筑面积以审图合格证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真实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C)施工业绩要求: 以施工单位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建筑面积≥6200平方米上(含)以上的卫生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 业绩证明材料: 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中的验收时间为准;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中至少有一项证明材料能反映出数值和相关内容,当三者中金额指标数值不一致时以数值小的为准;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未能真实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视为未提供。 业绩有效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审图合格证签署时间为准)。 注: 1、卫生建筑工程:指按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第3.2.10 条中卫生建筑分类。 2、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3.6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包含联合体所有成员)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上述3.4(4)、3.4(5)、3.6、3.7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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